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苗巧男(曾用名苗桥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6********,汉族,高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排**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10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巧男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5日至同年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4时许,被告人苗巧男驾驶冀B*****牌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平清乐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平清乐线272公里+400米(马城桥北侧)处时,与由东向西李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苗巧男驾车逃逸。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苗巧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于2019年12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办案说明等;
2.证人郑某某、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八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苗巧男的供述与辩解;
4.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巧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巧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巧男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新爱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苗巧男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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