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涿鹿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街**号,现租住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曾京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苗某某于2020年3月15日22时30分许,酒后驾驶五菱牌轻型封闭式货车(车牌号京L****5)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怀柔区怀柔镇北园村十字街疫情防控卡点时,与疫情防控人员发生纠纷,后防控人员报警,被告人苗某某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7mg/100ml。
被告人苗某某于案发当日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苗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邢某某、李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书证: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抽血录像;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冰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及光盘6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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