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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1〕712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现住滑县**乡**村**号。因酒后驾车于2016年12月8日被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驾驶豫EB***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线行驶至103公里处时,被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苗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苗某某抽血照片2张;2.被告人苗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非党员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滑县公安局滑(公)刑罚决字【2016】4105261290044729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一诚鉴定【2021】毒鉴字第1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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