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1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61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xx乡xx村,现住河南省虞城县李老家乡张关庙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8日15时43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号为豫Nxxx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虞城县黄河路地下道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苗某某当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6.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领
李乾坤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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