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17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住江源区*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苗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14时许,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镇街里向*镇*村家中返回时,行至*镇东大桥附近,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34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苗某某存在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不高,经司法局考察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灵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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