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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7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街**号楼**单元**号**号。曾因赌博,于2014年2月1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驾驶蒙FA****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路与**街**路口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蒙FG****号轻型封闭货车相撞。后经检测,苗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30mg/100ml,属醉酒;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苗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返还物品凭证;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证详细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苗某某的讯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询问笔录;5.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车辆车体痕迹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二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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