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91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苗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苏NQ****号牌),沿泗阳县众兴镇桃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北京路交叉路口处,被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的结果为167mg/100ml。后经鉴定,被告人苗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制作(调取)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鉴定书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亮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1年3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769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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