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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21时42分,被告人苗某某无驾驶资格且醉酒驾驶蒙K**号大众牌捷达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通往召坡村南北油路与通往吉格斯太镇生态大酒店东西油路交叉路口东500米处,被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对其抽血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78.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文娟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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