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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东方红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8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住迎春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迎春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迎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迎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3日约11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驾驶车牌为黑G****1白色雪佛兰轿车去迎春林业局“双合盛”饭店吃饭期间饮酒,吃完饭后在未等到其朋友胡某某来接他的情形下,自己驾驶黑G****1 轿车从饭店出发,行驶至迎春林业局机关路西路口迎春供电局门前位置将车停下;后约在15时许,被告人苗某某为接儿子放学酒后继续驾驶黑G****1白色雪佛兰轿车从迎春镇镇西村驶出 ,沿铁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迎春林业局消防队位置时调头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迎春林业局综合验收队办公室与迎南小桥之间胡同位置,被交警现场查获,并于2020年12月11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迎春分局取保候审。经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4mg/100ml,已超过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值80mg/100ml。被告人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雪佛兰轿车一辆(照片);2.书证苗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破案、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学院司法鉴定意见;6.公安机关执法录像;7.苗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红人民法院

检察官:鞠恺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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