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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吉桦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桦甸市**镇**村**修理部门前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苗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民警工作说明;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违法犯罪记录调查登记表;8.户籍证明;

二、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四、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在量刑时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槐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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