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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园**。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冀R****5号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小街新苑路交口以南2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住检查,经当场对苗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97.4mg/100ml,后民警将苗某某带至北辰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系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学会

检察官助理:王宗琦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武清区**园**,联系方式1382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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