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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路**宿舍**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德城区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道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虹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宿舍**号楼**单元**号。

2.案件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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