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镇**路**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路**小区**号楼**单元**, 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3时05分,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驾驶晋A****V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泽区沿五龙口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峰路口往西200米处,被告人苗某某看见前方民警设卡检查,遂驾车调头逃逸,沿五龙口街由东向西行驶,后右转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客站公交停车场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1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3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