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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住河间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2日13时50分,苗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任丘市大石路毕庄路段时摔倒受伤,被李某某发现报警,后任丘市交警大队民警到现场处理事故。经鉴定,苗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8.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信息查询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碰撞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建新

                        检察官助理:韩枭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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