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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2196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务农。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苗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赞皇县西榆路1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液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结果为:109.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苗某某的户籍、前科、身份、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及照片、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报告人描绪楼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期二个月执行,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连绪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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