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186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西平县**乡**村委**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11月13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5月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日上午10时47分,被告人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机动三轮车行驶至西平县专探乡徐集村当街东西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查询信息结果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及刑事判决书、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8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苗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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