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6年**月**日,身证号码4128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3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7月22日21时左右,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豫Q******的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汝南县**乡**卫生院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苗国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华林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汝南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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