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0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1年1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0时许,被告人苗某某酒后步行至沂水县**街道**银行对过,无故持砖块将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银色奥迪A4L轿车(车牌号****)进行打砸,造成损失5634元。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高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_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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