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乡**村**组**号**室,现住安徽省来安县**乡**村**组**号**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 4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告人苗某某在承包定远第壹街室内装修第二标段工程中拖欠胡某某、余某某、赵某某等八名工人工资共计50530元。2017年11月17日,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定人社监令﹝2017﹞第20号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被告人苗某某,被告人苗某某未支付工人工资并逃匿。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苗某某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50530元,胡某某、余某某等八名农民工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定远县人社局行政执法案件卷宗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胡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苗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8名劳动者报酬,金额达五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铠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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