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57********,汉族,半文盲,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苍山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左某某系被告人苗某某二嫂子。2019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苗某某在兰陵县苍山街道**村左某某家门口因打农药之事与左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致左某某肋部、苗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左某某肋部损伤为轻伤一级,苗某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2019年9月4日,苗某某方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京慧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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