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区**园** 号**室。2004年7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9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19年11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于2019年12月5日继续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苗某某在位于兰州市**区**路**小区**号楼**室租住屋内,因对同租室友索某某劝阻其与女友争吵而心生不满,后被告人苗某某持刀冲入被害人索某某所住卧室内,将被害人索某某上腹部捅伤,经医院诊断:开放性腹部损伤;大网膜挫裂伤;横结肠系膜挫裂伤;腹膜后血肿;腹腔积血;急性腹膜炎;急性胰腺炎。经法医鉴定,索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苗某某赔偿被害人索某某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病历材料、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才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苗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之间依法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 蓉
书记员:李安琪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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