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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故意伤害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37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家园**号楼**单元**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6时许,在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孙某甲与苗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苗某某用拳头将孙某甲打伤,经鉴定,孙某甲左眼眶下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苗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孙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王某某、孙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5.鉴定书;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 ,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图布和

检察员:乌日罕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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