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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住阜南县**镇**村**庄**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0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05时30分许,苗某某驾驶皖S*****普通轻型货车沿31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45km+500m处,与同向梁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梁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案发后苗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 俊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PDF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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