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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村**号,2019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逮捕。

2015年12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时许,被告人苗某某在七里河区“保利理想城”项目工地5号楼地下室,将配电柜内工作后剩余的电缆线剪断,装在自己的车上欲盗走后变卖。后被门卫检查时发现,查扣被盗电缆线352公斤,后公安人员又在其租住屋内查扣之前盗窃的电缆线138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15680元,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华

202016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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