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苗某甲,女,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2002********,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住吉林省洮南市**小区,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5时许,被告人苗某甲前往洮南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前男友许某某家,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室内后,见屋内许某某与现女友在睡觉,便将许某某的一部iphone11手机、黄金饰品关公吊坠一个、黄色手串一个(已灭失)盗走,又将许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848元转至自己微信账户内。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iphone11手机价值4100元,被盗吊坠价值2351.28元。案发后,苗某甲父亲苗某乙将被盗iphone11手机退还给许某某母亲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苗某乙、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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