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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乡,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苗某某系恒力石化仪表部的技术工,202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苗某某伙同其班长赵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辽B****2号黑色别克轿车,用剪子四次盗窃位于恒力石化(大连)有限公司化工污水池旁边存放的电缆,共盗窃曙光牌电缆600米、宝胜科技牌电缆363.2米,总价值人民币82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户籍基本人口信息表、微信转款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那治新

检察官助理:王惠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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