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856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搬运工,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居委会**组*号*室。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下午,被害人林某位于本市蜀山区望江西路西湖国际广场*座**室的公司搬迁,被告人苗某某随搬家公司在被害人公司搬运物品,搬运结束离开时,苗某某将该公司门关上,但没有上锁。同年5月5日上午,苗某某再次来到该公司,乘公司无人之际,将公司室内的两台格力牌空调盗走并运回太和县老家。经认定,两台格力牌空调累计价值人民币5375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苗某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追回被盗物品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林某的陈述;3、扣押和返还清单、户籍信息和前科查询、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案发现场方位图和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两台格力牌空调,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3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苗某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被盗物品并返还被害人,量刑建议中也一并考虑,因此建议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 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平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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