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苗某某,女,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72********,户籍地:陕西省甘泉县**乡**沟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小镇**排**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苗某某在宝塔区**小区被害人杜某某家中,趁其不备,窃取衣柜内黄金戒指两枚和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6282元。次日被告人苗某某将窃取的赃物全部退还被害人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延区经认[2020]字第056号;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628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宏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