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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性,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号**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苗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路**路交叉路口时,尾随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路口的被害人和某某,并趁和某某不备将其装在外衣口袋里的两部华为手机盗走。后苗某某被昆明交警八大队的民警及辅警现场抓获,查获其盗窃的两部手机。经鉴定,苗某某盗窃的两部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15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东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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