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苗某,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苗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苗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上、9月22日凌晨、9月24日凌晨,被告人苗某先后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世纪城西公交车站旁空地、世纪城翠湖苑12栋地下车库、世纪城江兰苑小区6栋地下车库,采用搭线发车方法,分别窃得红色爱狮牌电动自行车、黑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白色金箭牌电动自行车各一辆,后将爱狮牌电动自行车和新日牌电动自行车藏匿于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与芦汀路交叉口附近,金箭牌电动自行车藏匿于世纪城金泰街87号BOSS音乐酒吧附近,现该三辆均已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慈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辆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6650 元。
到案后,被告人苗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照片、到案经过、发票、扣押发还清单、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苗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奇波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苗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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