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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盗窃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3231976********,汉族,山东沂源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现住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2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晚,被告人苗某某窜至高密市**镇党委院内,盗窃106办公室施某某现金人民币8300元、泰山心悦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60元),盗窃108办公室夏某某现金人民币1100元、硬中华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苗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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