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街**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该分局再次刑事拘留。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苗某某在徐州市鼓楼区志远房产店门口,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欧派牌踏板式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70元。
被告人苗某某于2019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多次传讯不到案后被追逃,2020年8月3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黔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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