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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苗某某,曾用名苗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组。2001年9月28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2年4月1日长葛市公安局对苗某某上网追逃,2019年8月27日被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局抓获后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2019年9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苗某某伙同路某某(已判决)、苗某甲(已判决)预谋后,由苗某甲提供钳子、脚爬等作案工具,三人窜至长葛市石象乡丁锁村南,将该村生产用三控四根低压电线盗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苗某某供述和辩解;3、证人樊某某等人证言;4、同案犯罪人员路某某、苗某甲供述。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盗割正在使用的输电线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苗某某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超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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