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苗某某伙同路某某(已判决)、苗某甲(已判决)预谋后,由苗某甲提供钳子、脚爬等作案工具,三人窜至长葛市石象乡丁锁村南,将该村生产用三控四根低压电线盗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苗某某供述和辩解;3、证人樊某某等人证言;4、同案犯罪人员路某某、苗某甲供述。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盗割正在使用的输电线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苗某某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明超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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