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苗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村,案发前住**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东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现住**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2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村,案发前住**村。因犯非法入侵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济南市长清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9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东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鹿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镇**村,案发前住济南市长清区东三里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9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东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镇**楼村,案发前住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雅居花园小区9号楼2单元403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东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张某甲、鹿某某、曹某某及杜某某(在逃)等人交叉结伙,在泰安市东平县、肥城市、济南市**以相亲、定媒的方式骗取财物,所得赃款由每笔参与的被告人分肥。相亲、定媒期间,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等人充当媒人,被告人鹿某某、曹某某、杜某某充当相亲女子,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充当女方家属。其中,被告人苗某某参与诈骗数额779328元,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数额579180元,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数额534230元,被告人鹿某某涉嫌诈骗数额323340元,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数额25275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春天,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周某某、鹿某某以相亲定媒为由,骗取尚某某彩礼钱48000元、改口费2000元,好处费2000元。该笔中,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周某某、鹿某某涉及诈骗数额52000元。
2、2017年12月份,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周某某、鹿某某以相亲定媒为由,骗取郭某某彩礼钱40000元,改口费2000元,烟酒等财物(价值980元)。该笔中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周某某、鹿某某涉嫌诈骗数额42980元。
3、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鹿某某以相亲定媒为由,骗取郑某某彩礼钱38000元,改口费2000元,操心费2000元,烟酒糖茶等财物(价值3000元)。后在被告人鹿某某的要求下,郑某某给给被告人鹿某某买衣服花费2000元钱。2018年过年期间,因已经与被告人鹿某某定媒,郑某某遵循习俗,并给被告人周某某送烟酒等财物价值500元,给被告人苗某某购买50元钱的肉,郑某某母亲给被告人鹿某某1000元钱。2018年5月3日,被告人鹿某某以还信用卡为由,骗取郑某某1500元钱。该笔中,被告人鹿某某涉嫌诈骗数额50050元,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数额46550元。
4、2018年2月份,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周某某、鹿某某以相亲定媒为由,骗取王某某换手绢钱28000元,彩礼钱40000元、改口费2000元,操心费400元,烟酒等财物(价值1020元)。该笔中,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周某某、鹿某某涉嫌诈骗数额71420元。
5、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周某某、鹿某某以相亲定媒为由,骗取孙某甲彩礼钱38000元,改口费2600元,烟酒糖茶价值3700元。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给被告人鹿某某过生日,约孙某某一起吃饭,期间孙某甲转账给被告人鹿某某520元。在后续交往中,被告人鹿某某主动索取或接受孙某甲财物价值共计4000元。该笔中,被告人鹿某某涉嫌诈骗数额48820元,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数额44820元,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数额44300元。
6、2018年1月份,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周某某以相亲定媒为由,骗取孔某某彩礼钱36000元,改口费1200元,操心费2000元,车费400元。后孔某某给被告人鹿某某买衣服花费200元。该笔中,被告人鹿某某涉嫌诈骗数额39800元,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数额39600元。
7、2019年1月份,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周某某、鹿某某以相亲定媒为由,骗取王某某换手绢钱16300元。在后续交往中,王某某在给被告人鹿某某买衣服、首饰和化妆品价格共计1150元钱,发微信红包820元。该笔中,被告人鹿某某涉嫌诈骗数额18270元,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涉嫌诈骗数额16300元。
8、2017年底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苗某某、曹某某以相亲定媒为由,骗取孙某乙彩礼钱66000元。2018年1月2日,孙庆华至济南市长清区给被告人曹某某1800元钱。2018年2月14日,孙某乙至长清区找被告人曹某某时,被告人苗某某陪同,孙庆华给被告人曹某某现金2000元,并给被告人曹某某购买金戒指一个(价值2680元)、皮包一个(价值298元),被告人曹某某分给被告人苗某某1000元钱。该笔中,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数额72778元,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诈骗数额70978元。
9、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曹某某以相亲定媒为由,骗取董某某彩礼钱66000元、烟酒糖茶价值共计3500元。后被告人曹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迟婚期,董某某找到被告人苗某某,在被告人苗某某的授意下给被告人曹某某购买毛呢风衣一件(价值1600元)。董某某至被告人苗某某家看望时,在被告人苗某某的授意下,给焦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烟酒价值共计240元。在被告人曹某某自称摔腿后,董某某给被告人曹某某现金400元。该笔中,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数额71500元,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诈骗数额71340元,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数额69500元。
10、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曹某某以相亲定媒为由,骗取李某甲预定亲钱3180,彩礼钱60600元,改口费2000元。在后续交往中,李某甲给被告人曹某某购买金戒指一枚(价值4000元)、衣服两件(价值1400元),在被告人曹某某称因和李某甲见面被公司扣钱后,李某甲给被告人曹某某发微信红包100元。该笔中,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数额71280元,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数额65780元。
11、2018年年底,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曹某某以相亲定媒为由,骗取于某某见面钱1000元,路费600元,彩礼钱31800元,换手绢钱1100元,改口费2000元。2019年过年之前,因已经与被告人曹某某订婚,于某某遵循习俗,给被告人苗某某购买南京香烟两条(价值300元),并给被告人曹某某200元钱让其帮忙给苗某某买肉,被告人曹某某购买香烟一条给被告人苗某某。后被告人曹某某称其女儿生病,于某某给被告人曹某某发微信红包200元。该笔中,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数额37200元,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数额37000元。
12、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及杜某某以相亲定媒为由,骗取张某乙小见面钱6600元,彩礼钱36000元,改口费3400元,操心费4000元,烟酒等财物(价值共计700元)。2018年过年期间,因已经与杜某某订婚,遵循习俗,张某乙之母给杜某某600元红包;张某乙购买烟酒等物品看望被告人周某某、苗某某,并给被告人周某某之子200元红包,给杜某某1000元红包。该笔中,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涉嫌诈骗数额52500元。
13、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及杜某某以相亲、定媒为由,骗取李某乙见面钱8800元,彩礼钱66000元,改口费2000元,电话费200元,烟酒等财物(价值共计3260元)。该笔中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数额80260元。
14、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及杜某某以相亲定媒为由,骗取李某丙彩礼钱66000元,改口费1000元,好处费1000元。该笔中,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数额68000元。
15、2019年1月份,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及杜某某以相亲定媒为由,骗取吴某某见面前2800元,换手绢钱17000元。该笔中,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涉嫌诈骗数额19800元。
2019年2月14日,民警在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被告人苗某某家中抓获被告人苗某某、曹某某、张某甲;2019年3月8日,民警在肥城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鹿某某、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周某某、鹿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董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鹿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周某某、鹿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苗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鹿某某、曹某某涉案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晓伟
代理检察员: 李 雪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鹿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东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76480****。
2.侦查卷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换押证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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