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分别于2018年10月17日、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2019年2月14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2019年1月14日至2月14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底至2月初,被告人某某、王某甲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将苗某某承包的丰南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棚区内的1311棵柳树及棚区与道路北侧的254棵柳树砍伐,经丰南区林业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测,根据《河北省一元立木地径材积表》,折合蓄积量分别为32.26立方米和13.9239立方米,合计46.183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石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苗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丰南区林业局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4、唐山市丰南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提供的唐山市丰南区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施工投标文件;人民政府持有的林地产权确认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关于流转的温室占地丈量方案;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他人签订的《丰南区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日光温室占用土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苗某某提供的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5、丰南区林业局出具的苗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
6、被告人苗某某、王某甲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向征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于居住地被监视居住;被告人王某甲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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