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日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苗某某在山东省**建筑设计院**分院、山东**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委派其担任发包人临沂**镍铬合金有限公司工程设计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签订合同、现场服务及催款等业务。2014年3月6日,被告人苗某某利用其全权负责临沂**镍铬合金有限公司设计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催要设计费过程中,侵占临沂**镍铬合金有限公司给付山东省**建筑设计院**分院的设计费17万元,后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苗某某被电话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苗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一宗、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工程设计合同、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苗某某被电话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鹏
检察官助理:刘君娜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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