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捕前住白塔区**房,无职业。2002年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辽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末到6月初,孙某某(不起诉)先后三次帮助刘某某在被告人苗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每次均购买300元钱左右的冰毒。2019年6月4日,公安机关在辽阳市白塔区北哨附近被告人苗某某的住处,依法扣押5袋白色晶体和1袋红色片剂(总计重量35.65克)。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苗某某住处扣押的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被告人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6.电子数据报告及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国利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手机一部、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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