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镇**街**号**栋**单元**楼。2020年3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19日凌晨,高某某联系被告人苗某某购买12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苗某某在在微信好友“瑶**”(名称)处以700元的价格购买约0.8克甲基苯丙胺,并将交易地点视频发给高某某,后高某某在巴中市区回风广场人行道木栏处拿到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约0.8克。
二、2020年3月9日,张某某、李某某分别联系被告人苗某某各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苗某某在微信好友“瑶**”处以500元的价格购买约0.7克甲基苯丙胺。苗某某在巴中取回冰毒后在南江县**街道**街**号**单元**楼**号张某某住处以4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李某某约0.3克甲基苯丙胺。
三、2020年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苗某某在在南江县**镇**新街**号**单元**楼**号张某某的住处,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廖某某约0.3克甲基苯丙胺。
四、2020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在苗某某位于**镇**街**号**栋**单元**号住宅内抓获苗某某时,在其身上搜查出的准备自己吸食及贩卖的0.8241克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甲基苯丙胺0.8241克等物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苗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泽辉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南江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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