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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贪污、受贿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二部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6********,汉族,专科毕业,**区**部长,住长春市**区**小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贪污、受贿,于2018年12月7日被长春市二道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受贿,于2019年5月30日由我院决定先行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由我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6月1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二道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11日三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苗某某在担任长春市**区**部长期间,借长春市二道区**村村民姜某甲不知其房屋有产权证之机,与**村民委员会主任助理丁某甲(已另案处理)勾结,共谋故意向姜某甲隐瞒其房屋有产权证的事实,按标准相对较低的《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对姜某甲的房屋进行认定补偿,将“有证房屋补偿标准”高于“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的差额部分私分据为已有。后丁某甲借取杨某甲的身份证,被告人苗某某以杨某甲的名义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并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8年2月,杨某甲名下的银行卡收入征收补偿款89.5394万元人民币,杨某甲按照丁某甲的要求将41.4394万元人民币转给姜某甲的妻子王某甲,后被告人苗某某伙同丁某甲共同贪污48.1万元征收补偿款,其中被告人苗某某分得25万元人民币,丁某甲分得23.1万元人民币。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苗某某实地踏查**村村民齐某甲的房屋时,按正常标准初步评估其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为51.3730万元人民币,齐某甲之子齐某乙表示认可。后被告人苗某某授意下属按高标准对齐某甲的房屋进行评估,2018年底,齐某甲获得部分征收补偿款68.634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苗某某要求齐某乙返还16万元人民币并非法据为己有。

2017年10月,被告人苗某某为非法多得征收拆迁补偿款,以其妹夫冉某甲的名义,花费65万元人民币购买黄某甲家面积约为61.8平方米的房屋,并向其隐瞒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建筑占地为185.6平方米的事实。后被告人苗某某以冉某甲的名义非法按照土地底档建筑面积185.6平方米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8年3月,冉某甲名下的存折收入征收补偿款151.1260万元人民币,苗某某因此多得拆迁补偿款92.7658万元。

综上苗某某在担任长春市**区**部长期间,利用负责小白桥二号项目征收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共计156.8658万元人民币。

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用**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顶名及伪造房屋照片的方式,非法按照《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对张某甲父亲张某乙的房屋及张某甲购买的位于**村二队的房屋进行认定补偿,使其多获得征收补偿款。为感谢被告人苗某某的帮助及尽快下发征地补偿款,张某甲先后两次分别给予被告人苗某某5万元及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苗某某共计非法收受张某甲给予的感谢费35万元人民币。

2017年底,被告人苗某某通过郑某甲结识李某甲,受李某甲请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用**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顶名的方式,非法按照《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对李某甲的房屋进行认定补偿,使其多获得征收补偿款。2018年9月,李某甲将7万元人民币感谢费交予郑某甲,郑某甲自留2万元,给予被告人苗某某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苗某某予以收受。

2018年6月,被告人苗某某受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助理丁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用**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顶名及伪造房屋照片的方式,非法按照《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对**村村民周某甲的房屋进行认定补偿,使其多获得征收补偿款。2018年7、8月份,周某甲将4万元感谢费交予丁某甲,丁某甲将4万元人民币给予被告人苗某某,被告人苗某某予以收受。

2017年末,被告人苗某某受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助理丁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用**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顶名及伪造房屋照片的方式,非法按照《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对**村村民刘某甲的房屋进行认定补偿,使其多获得征收补偿款。2017年末,丁某甲将5万元人民币给予被告人苗某某,被告人苗某某予以收受。

2018年6月,被告人苗某某受李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用**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顶名的方式,非法按照《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对李某乙购买的位于**村一队的房屋进行认定补偿,使其多获得征收补偿款。2018年9月,被告人苗某某非法收受李某乙给予的感谢费0.5万元人民币。

2017年,被告人苗某某通过时任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蔡某甲及其妻弟孙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将质量较差、不符合自住条件的孙某甲父亲孙某乙的房屋,通过伪造房屋照片的方式,非法按照《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予以认定补偿,使其多获得征收补偿款。后孙某甲请托蔡某甲将0.5万元中石油加油卡给予被告人苗某某,被告人苗某某予以收受。

2017年,被告人苗某某受赵某甲请托,将赵某甲位于长江二队的住宅房屋依照其借取的营业性执照按照经营性房屋补偿标准多得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款下发后,赵某甲给予被告人苗某某现金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苗某某予以收受。

2018年,被告人苗春雨受**村村民刘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用**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顶名的方式,非法按照《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对刘某甲位于**村二队的房屋进行认定补偿,使其多获得征收补偿款。2018年8月,为感谢苗某某的帮助及尽快下发征地补偿款,刘某甲给予被告人苗某某人民币5万元感谢费,被告人苗某某予以收受。

2017年5月,吉林省**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某甲请托苗某某按照《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对其位于**村二队的房屋进行认定补偿,被告人苗某某承诺可以提供帮助,后非法收受马某甲2万元人民币。

2018年,被告人苗某某受孙某丙(**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甲司机)的请托,通过用**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顶名的方式,非法按照《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无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标准”,对孙某丙外甥顾某某购买的房屋进行认定补偿,使其多获得征收补偿款。2018年10月,被告人苗某某非法收受孙某丙给予的感谢费l万元人民币。

2017年年末至2018年6月,被告人苗某某在担任**区**部长期间,在知情并默认部里工作人员赵某乙收受被征收户财物的情况下,通过赵某乙收受2万元人民币并据为已有。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苗某某在担任**区**部长期间,在知情并默认部里工作人员李某丙多次非法收受被拆迁户钱款的情况下,与李某丙共同受贿共计12.3万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苗某某在担任长春市**区**部长间,利用负责小白桥二号项目征收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7.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甲、杨某甲、丁某甲、齐某甲、冉某甲、张某甲、冯某甲、张某乙、周某甲、何某甲、郑某甲、许某甲、张某丙、刘某甲、张某丁、郑某甲、李某甲、陆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周某乙、丁某甲、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李某乙、郭某甲、蔡某甲、孙某甲、赵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马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王某丁、张某戊、王某戊、李某丙、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常某丁、赵某乙、张某己、李某乙的证言笔录;

3.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建议对其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磊

2019年12月24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移送调查卷宗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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