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辉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住原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下午,被害人李某某(已死亡)请来被告人苗某某驾驶红色东方红牌拖拉机(拖拉机后挂有旋耕机)来自己田里旋地施肥。苗某某驾驶拖拉机在被害人李某某田地里由南向北旋地施肥中,被害人李某某站在旋耕机上用手来回划拨旋耕机斗中的化肥,让化肥均匀撒至地里面。被告人苗某某中途让被害人李某某从旋耕机上下来,被害人李某某坚持继续站在旋耕机,后被告人苗某某不再阻止,继续驾驶拖拉机旋地施肥。行驶至田地北边后,被告人苗某某驾驶拖拉机掉头,在掉头时被害人李某某从旋耕机上跳下,被告人苗某某不知被害人李某某已从旋耕机上跳下,向后倒车,将被害人李某某卷入旋耕机中。后被告人苗某某与现场人员共同将被害人从旋耕机中救出。现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被害人李某某死亡。被告人苗某某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告人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崔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书,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操作机械,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富贵
2020年12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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