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655号
被告人苗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号,农民。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及2017年,被告人苗某甲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将榆阳区马合镇补浪河村四组集体管理林地推毁用于修建房屋和羊棚。
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认定:推毁地块面积为10.14亩,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属林业用地。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苗某甲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苗某乙、苗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推毁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苗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欣
张宇
2019年8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电话1522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