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县,住乌鲁木齐县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昌吉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月19日,被告人苗某某与昌吉市北部荒漠保护管理站签订《日本小渊基金项目地承包合同》,约定苗某某承包昌吉市北沙窝地区2000亩林地,后苗某某和其合伙人马某某开始耕种。基于该合同,昌吉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22日向苗某某颁发了2040亩林地的林权证。被告人苗某某未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指使、安排刘某某、马某某等人对其农场擅自扩大开垦林地面积进行农作物种植。2017年12月11日,经聘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苗某某农场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为2211.29亩,是国有天然灌木林地,属于防护林;其中有4.35亩菜地系马某某非法开垦。被告人苗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66.94亩。
被告人苗某某在归案后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指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66.94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岩峰
检察官助理:冯 莉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取保候审,现住乌鲁木齐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999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