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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非法狩猎案)_沿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林业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林业局**林场****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苗某某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份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星火林场施业区45林班18经理小班,用烟熏的方法非法猎捕疑似獾子一只,后在其家中用尖刀将其剥皮、食肉,将脂肪熬制成油,分装在两个塑料瓶内。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獾油来源于食肉目鼬科狗獾,狗獾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被告人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生态损失费用。

被告人苗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作案工具尖刀一把、狗獾油二瓶;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等;

3.证人李某某、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

5.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值鉴定报告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禁止猎捕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狗獾一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接受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沈红

杨  欧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林场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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