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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苗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86********,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双柏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双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野生鸟类经常到自家鸡圈内与鸡抢食,被告人苗某某于2017年在鸡圈旁布设鸟网,直至2020年3月拆除。在此期间,苗某某通过布设的鸟网捕获疑似野生斑鸠1只,带回家中饲养,2020年4月17日被双柏县森林公安局以无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野生动物予以行政处罚。之后再次通过布设的鸟网捕获疑似野生猫头鹰1只,被发现时已死亡,苗某某的儿子苗某将疑似猫头鹰死体拔毛掏腹后,苗某某将该疑似猫头鹰死体送给同村村民杨某乙,2020年3月25日民警在杨某乙家当场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猫头鹰死体来源于鸮形目鸱鸮科鸺鹠属斑头鸺鹠,斑头鸺鹠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经济价值为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在一般性询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舒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双柏县**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涉案物品鸟网1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由双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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