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78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南阳市XX路。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3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0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苗某某与武某某(另案处理)在南阳市**路**小区附近租赁民房,购置电脑等设备,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网络QQ医药交流群及社会上不特定人员、药店等途径低价购买治疗心脑血管、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的药品,以步长、万通等医药公司的名义向南阳及周边县市各大药店推广销售药品,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2019年3月28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及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依法扣押了苗某某、武某某用于记账的电脑主机、相关票据、帐本等及价值216141.82元的药品。
公安机关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扣押的电脑主机、相关票据、帐本及药品流向的药店及个人,现已核实被告人苗某某向南阳市百灵大药房、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如意大药房、南阳市祥和大药房、南阳市万兴东大药房等30家药店或者个人共计销售药品30688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 2.证人杜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人口基本信息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销售清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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