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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94年****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户。被告人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苗某某驾驶一辆SUV轿车到蒙城县**村**加油站趁无人之机,将该加油站内的两台刷车机盗走;    

2、2020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苗某某再次驾驶一辆SUV轿车到蒙城县**村**加油站趁无人之机,将该加油站内的两台刷车机盗走。后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四台刷车机价值人民币48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清情况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苗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被盗洗车机的价格认定结论;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及辨认盗窃现场的情况;

7.视听资料:**加油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飞

检察官助理:张亚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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