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50号
被告人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乡**村**区**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苗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乡**村**区**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庄**巷**号**楼员工宿舍(**员工宿舍)吃饭、饮啤酒后休息。期间,当被害人席某某进入上述宿舍时,双方因工作问题及宿舍卫生等琐事发生纠纷,并进行争吵。随即,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在房间的桌上拿起啤酒瓶殴打被害人席某某,致使该被害人席某某受伤。经鉴定,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苗某甲主动投案,被告人苗某乙经传唤到案。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赔偿该被害人22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桂京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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