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庄镇****村**排*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约3时许,被告人苗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冀B7M113、冀B91JQ挂牌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迁曹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迁曹线高速公路柏各庄段(95KM+850M)处时,与前方行人崔某某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崔某某受伤,后受伤倒地的被害人崔某某被其它车辆碾轧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苗某甲驾车逃逸。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苗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苗某乙、周某某、岂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秀卫
检察官助理:郝竹青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苗某甲现在河北省**市****镇****村**排*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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