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二部刑诉〔2020〕Z18号
被告人苗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汕头市金平区**巷**号隔壁。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于2019年12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处以合并罚款6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9时23分,被告人苗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悬挂粤D7W****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至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前路段时,因刹车打滑致连车带人倒地,被后方黄某某所驾驶的粤D26****小车碰撞,致苗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检验,被告人苗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mg/100ml,黄某某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经法医鉴定,被告人苗某甲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苗某甲伤愈后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汕头市公安局110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调解书、收条、病历、检查报告单、日常病程记录、会诊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证人黄某某、姚某某、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苗某甲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
4、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琪
检察官助理:林楠
2020年7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本案案卷2册共171页、补充材料2页;
3、光碟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