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073号
被告人苗某甲, 男,1976年**月**日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76********,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里**村**村**号。2019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始,被告人苗某甲多次向吸毒人员冯某添、余某国及席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7日晚10时许,吸毒人员冯某添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600元给被告人苗某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苗某乙收取上述毒资后通过微信转账毒资500元给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将上述毒品藏于我市东凤镇沙口大桥附近,微信通知冯某添到上述地点取走毒品。
2019年12月9日晚9时许,吸毒人员梁某恩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100元给席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席某某收取上述毒资后通过微信转账毒资1000元给被告人苗某甲购买毒品。被告人苗某甲收取上述毒资后,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我市东凤镇东凤渡口附近路段,并通知席某某到上述地点取走毒品。
同年12与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苗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欣欣
检察官助理:邓秋芳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苗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6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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